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
令第45號
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,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,依據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》、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以及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,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,是指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(yè)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。
本辦法所稱貼息,是指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,使用了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。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。
第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,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。具體包括:
(一)社會公益服務和公共基礎設施;
(二)農業(yè)和農村;
(三)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保護和修復;
(四)重大科技進步;
(五)社會管理和國家安全;
(六)符合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的其他公共領域。
第五條 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,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,嚴格遵守科學、民主、公開、公正、高效的原則,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,會同相關行業(yè)部門統(tǒng)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。對欠發(fā)達地區(qū),特別是革命老區(qū)、民族地區(qū)、邊疆地區(qū)和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(qū)的投資項目應當適當傾斜。
第六條 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,應當分專項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,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預定目標、實施周期、支持范圍、資金安排方式、工作程序、監(jiān)督管理等主要內容,并針對不同行業(yè)、不同地區(qū)、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,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、貼息標準,作為各專項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的具體依據。
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、產業(yè)政策、專項規(guī)劃和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,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,均應當公開。
第七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(xù)建項目,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。
項目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金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核定,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,不得重復申請。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。
第二章 申報和審核
第八條 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,應當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,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(jiān)管平臺(以下簡稱“在線平臺”)完成審批、核準或備案程序(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),并提交資金申請報告。
第九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;
(二)項目的基本情況,包括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、建設內容、總投資及資金來源、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;
(三)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,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(核準、備案)情況;
(四)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;
(五)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。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。
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,按程序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。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,并匯總報送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。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報送,或者與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合并報送。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(fā)展改革委(以下簡稱省級發(fā)展改革委)、計劃單列企業(yè)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(yè)等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。
第十一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,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、合規(guī)性負責。
(一)符合本辦法規(guī)定的資金投向和申請程序;
(二)符合有關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的要求;
(三)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;
(四)項目已經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,并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(核準、備案)。
第三章 批復和下達
第十二條 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后,視具體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,確有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評審。
項目單位被列入聯(lián)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的,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。
第十三條 對于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,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應當批復其資金申請報告。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批復,或者在下達投資計劃時合并批復。